行业应用
发布时间:
2018-06-14 11:23
来源: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关于加强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报告管理的通知》(2014年33号)规定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对于急性吸入毒性试验,采用动式染毒柜进行染毒,记录和控制吸入染毒过程中空气流量、温度、湿度、染毒浓度和可吸入颗粒直径等参数。由此可见,为了与国际上管理规范的接轨,管理部门对从事农药安全性评价的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于评价机构而言,要想做好吸入毒性试验,首先要从认真学习国际上的试验导则(OECD 403和436)开始,尽管目前农药毒性评价的标准尚未强制规定空气动力学粒径特征数值的要求,但一个GLP实验室就需要未雨绸缪,适应国际发展的趋势,理解规范制定的目的,例如为什么TG 403中要规定空气动力学质量中值粒径(MMAD)和几何标准差(GSD)分别为1-4μm和1.5-3.0,其主要目的还是为了保证不同实验室间发生的气溶胶大部分可以进入胸腔,且产生的毒性效应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和可重复性;为什么TG 417中规定毒代动力学试验吸入暴露必须要用口鼻暴露系统(nose-only exposure system)?其答案也是根据毒代动力学试验过程中方便动物生物样本采集。如果我们能够认真的学习其中的规范并且进行耐心的实践就可以深刻理解吸入毒性研究中相关导则制定的意义。此外,做好吸入毒性试验还需要实验人员学习气溶胶的知识以及农药化学分析的相关内容,以拓展知识面,为更加高效地完成日益增多的农药吸入毒性评价工作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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